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7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47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張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鳳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8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8,380元正未給付,其中56,781元為消費款;699 元為循環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張鳳真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2%││ │25518 │ │8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002│新臺幣│張鳳真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31263 │ │8月16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