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