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 陳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2143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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