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丞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9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296號),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丞軒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0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丞軒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係供人換取網路遊戲內服務,
而於現實世界中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雖非實體財物,但可在各虛擬遊戲中使用,應認該遊戲點數屬於財產上利益。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恰,惟基於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亦告知被告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未實際參與詐欺之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給「 阿嘉 」,「
阿嘉」再以起訴書所載方式詐欺告訴人 李欣潔 ,造成國家追查「阿嘉」及告訴人請求賠償之困難;其坦承犯行,因告訴人不願和解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本案受害人數僅1人及受騙遊戲點數價值約新臺幣2萬元;兼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供稱未取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報酬,是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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