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翁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聲請人未補正資料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若當事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補正,或雖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然於法院裁定駁回其訴之前業已補正者,應認其訴訟程序要件之欠缺即獲得補正,即無庸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相關資料,然依本院於113年5月22日查詢結果,聲請人尚未具狀補正,故本院於同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惟查,聲請人前已於113年5月20日20時9分許向本院遞交民事補正狀,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前於113年5月22日以聲請人未補正而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尚有未恰,原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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