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伯恩與告訴人 林烈柄 係堂兄弟,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10時許,前往林烈柄位於南投縣○○鎮○○里○○路○○○巷○○號之家中,談論有關祭祀公業事宜後,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林烈柄,告訴人即林烈柄之妻子 賴麗華 見狀上前勸架,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賴麗華,致林烈柄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賴麗華受有左臉及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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