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 黃春風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