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抗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杜瑞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對所犯附表7罪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於服刑期間已深深反省,也藉宗教力量讓自己痛改前非。家母年邁且有心臟病,無人照料,原裁定所諭知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讓受刑人早日返家照料母親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竊盜等7罪,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執上情,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賴梅琴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5月│105年09月│橋頭地院│105年11月1│同左│105年12月│可│││││22日│105年度易│8日││13日│││││││字第723號│││││├─┼─────┼──────┼─────┼─────┼─────┼─────┼─────┼────┤│2│竊盜│有期徒刑7月│105年09月│橋頭地院│105年10月2│同左│106年02月│否│││││10日│105年度審│7日││16日│││││││易字第2102││││││││││號│││││├─┼─────┼──────┼─────┼─────┼─────┼─────┼─────┼────┤│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5年08月│高雄地院│106年03月0│同左│106年04月│可│││││07日│106年度簡│7日││06日│││││││字第399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105年08月│橋頭地院│106年01月│同左│106年02月│可│││制條例││03日│105年度簡│19日││19日│││││││字第4839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105年09月│橋頭地院│106年01月│同左│106年02月│可│││制條例││20日(聲請│105年度簡│19日││19日││││││書誤載為│字第4839號│││││││││105年8月3││││││││││日)││││││├─┼─────┼──────┼─────┼─────┼─────┼─────┼─────┼────┤│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105年08月│橋頭地院10│106年06月│同左│106年07月│可│││制條例││19日│6年度審易│15日││11日│││││││字第452號│││││├─┼─────┼──────┼─────┼─────┼─────┼─────┼─────┼────┤│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105年09月│橋頭地院10│106年06月│同左│106年07月│可│││制條例││10日│6年度審易│15日││11日│││││││字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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