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55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蓋憬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蓋憬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蓋憬輝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7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0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4月2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
其又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同年10月17日音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7日下午9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凌晨1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水源路口某處,因其騎乘腳踏車使用手機且行跡可疑為警攔查時,其乃主動取出其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只,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供警查扣,並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前開施用毒品犯罪之前,即向員警坦認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其結果確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蓋憬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至7、10頁、毒偵卷第11頁正面及背面),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2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被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代號:D10516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案物品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8至25、29頁、毒偵卷第20頁),復有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扣案可資為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檢驗,其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6只,驗後淨重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無訛,有凱旋醫院105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22頁);再者,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係供被告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剩餘之物等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甚詳
(見毒偵卷第11頁背面),基上各節所述,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開事證相符,足為採認。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應洵堪認定。
三、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依93年1月9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又依修正後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第
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7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40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並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形,則被告於上揭時間,再度違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則依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檢察官自應依法逕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乙節,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交出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予警查扣,並向員警坦承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等節,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頁),足見被告在未有偵查權限之警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前,即向警方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核被告之行為,已合於自首要件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刑責,並與前開加重部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處遇,並經論以罪刑後,竟仍不知反省毒品對自身之危害,並徹底戒絕之,而再次違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欠缺戒絕毒品之決心,且任由毒品對自身健康造成戕害,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業已知坦承犯行,並主動交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餘毒品供警查扣,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且具有病患性之人格特質,亦未直接危害社會或他人;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及新修正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則關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因該條例已有修正公布特別規定,此部分自應優先適用。經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請凱旋醫院檢驗,其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6只,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乙情,已有前揭凱旋醫院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自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零玖貳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貳捌玖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壹貳零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壹壹陸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貳壹叁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壹叁捌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