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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