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王子英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釱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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