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聲請人 林昉昉 相對人文瀾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十月十四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應於一O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O六年二月一日每月償還陸萬元,自一O六年三月一日起每月償還壹拾貳萬元,每月償還之金額以勞方主張之金額平均分配予勞方等十一位,至全部償還完畢為止。上述和解金款項資方應匯入勞方原留薪資帳戶內。
資方應給付勞方之金額如附件。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之法定利率五%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應於一O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O六年二月一日每月償還陸萬元,自一O六年三月一日起每月償還壹拾貳萬元,每月償還之金額以勞方主張之金額平均分配予勞方等十一位,至全部償還完畢為止。上述和解金款項資方應匯入勞方原留薪資帳戶內。資方應給付勞方之金額如附件。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之法定利率五%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5年10月1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884395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