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債權人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沛創新有限公司奕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對債務人 李景湛李宗栩 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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