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日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日材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載送鏟土機至工地施工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19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不得於車道上違規停車,而依當時天氣晴、暮光、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將車輛停放該路段慢車道,適告訴人 朱翊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自後方同向行駛前來,行經上開地點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朱翊華受有右側橈尺骨骨折、右側第三、四、五掌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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