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3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呂承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84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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