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雅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雅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雅玟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9.18│106.05.09│106.09.16│├────┼───────────┼───────────┼───────────┤│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64號│13005號│1300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實├──┼───────────┼───────────┼───────────┤│審│判決│106.11.03│107.04.20│107.04.20│││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判├──┼───────────┼───────────┼───────────┤│決│確定│107.05.08│107.05.15│107.05.15│││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069號│││第977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9.26│106.06.20│106.08.05│├────┼───────────┼───────────┼───────────┤│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005號│15273號│2825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實├──┼───────────┼───────────┼───────────┤│審│判決│107.04.20│107.05.15│107.08.06│││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判├──┼───────────┼───────────┼───────────┤│決│確定│107.05.15│107.06.12│107.09.03│││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1069號(編號2至4曾定│第1351號│15356號(編號6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
┌────┬───────────┬───────────┬───────────┐│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8.05│106.08.05│106.08.05│├────┼───────────┼───────────┼───────────┤│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252號│28252號│282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實├──┼───────────┼───────────┼───────────┤│審│判決│107.08.06│107.08.06│107.08.06│││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判├──┼───────────┼───────────┼───────────┤│決│確定│107.09.03│107.09.03│107.09.03│││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56號(編號6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8.05│106.08.05│106.04.2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8252號│28252號│第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實├──┼───────────┼───────────┼───────────┤│審│判決│107.08.06│107.08.06│107.08.31│││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判├──┼───────────┼───────────┼───────────┤│決│確定│107.09.03│107.09.03│107.09.27│││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56號(編號6至11曾定應│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執行有期徒刑1年)│第2126號(編號12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4.25│106.06.07│106.09.13│├────┼───────────┼───────────┼───────────┤│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9號│第99號│176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107.08.31│107.08.31│107.10.11│││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判├──┼───────────┼───────────┼───────────┤│決│確定│107.09.27│107.09.27│107.10.30│││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26號(編號12至14曾定│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第2342號│└────┴───────────────────────┴───────────┘附表: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4.22│106.04.22│106.04.16│├────┼───────────┼───────────┼───────────┤│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275號等│6275號等│1212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實├──┼───────────┼───────────┼───────────┤│審│判決│107.09.28│107.09.28│107.05.30│││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判├──┼───────────┼───────────┼───────────┤│決│確定│107.11.02│107.11.02│107.06.25│││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7號(編號16、17曾定應│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執行有期徒刑3月)│14119號│└────┴───────────────────────┴───────────┘附表:
┌────┬───────────┬───────────┬───────────┐│編號│19│││├────┼───────────┼───────────┼───────────┤│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4.15│││├────┼───────────┼───────────┼───────────┤│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12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實├──┼───────────┼───────────┼───────────┤│審│判決│107.12.27│││││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判├──┼───────────┼───────────┼───────────┤│決│確定│107.12.27│││││日期││││├─┴──┼───────────┼───────────┼───────────┤│是否得│是││││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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