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附民原告 謝紫嬿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張桐嘉 律師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附民被告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李明翰 律師上列被告陳威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0號、112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