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債權人 韋保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宇凡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釋明之雙方約定利息及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
二、陳報本件違約金得據以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三、陳報債務人林宇凡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聲請狀載與證物不符)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