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聲請人 林金輝 相對人 黃登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登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545754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就利息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規定,應自到期日後方可請求。系爭本票到期日為97年1月15日,台端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黃登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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