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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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曾于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得上訴。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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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號│││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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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卡應付帳款│3萬5,627元│18.25%│自97年1月17日起│
││3萬5,627元│││至97年2月20日止│
│││├─────┼────────┤
││││20%│自97年2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
│││││止│
│││├─────┼────────┤
││││15%│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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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卡應付帳款│7萬5,347元│19.98%│自97年6月5日起│
││8萬0,338元│││至104年8月31日│
│││││止│
│││├─────┼────────┤
││││15%│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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