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 陳振輝 上原告與被告 陳明寶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