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仰平 被告鎢瑪‧伊斯坦大
(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許敬宜 (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瑪莉絲 ‧伊斯坦大(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蘇敬君 (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湳潤 ‧伊斯坦大(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達士塔 ‧伊斯坦大(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
‧伊斯坦大(即目谷‧伊斯坦大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目谷‧伊斯坦大所犯之本院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目谷‧伊斯坦大於107年3月31日死亡,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前已具狀表示,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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