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清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0,488元,及其中新臺幣112,955元,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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