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聲請人已於98年6月22日因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且其前開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未消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