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69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受安置人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法定代理人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與受安置人母親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雖會申請親子會面交往,惟不僅經常性遲到,且觀察受安置人與母系親屬互動較多,受安置人父、母親正籌劃在外租賃房屋,以提供受安置人日後穩定住所;又受安置人目前於機構、學校生活適應良好,但觀察有專注力不集中之狀況,後續將安排醫療資源介入,並持續朝建立合宜人際互動、生活常規建立為目標,考量受安置人雖於每次會面後不斷詢問何時能返家生活,但其尚能遵守機構內生活規範;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個月。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