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正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淑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