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曾明輝 被告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曾明輝對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7號,被告陳國雄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