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二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5.9.1│94.11至95.5.26│95.8.3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度案號│4934號│第755號│第430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364號│95年訴字第1873號│95年易字第2903號││實││││││審├───────┼──────────┼─────────┼─────────┤││判決日期│96.3.28│95.8.9│95.11.30│├─┼───────┼──────────┼─────────┼─────────┤││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上訴字第364號│95年訴字第1873號│95年易字第290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9│95.9.1│96.1.15│││││││├─┴───────┼──────────┼─────────┼─────────┤│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合│合│合││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二月││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