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6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6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64號聲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建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以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爰依 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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