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 李源達
李源新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被告 李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