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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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年2月,於民國104年1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郁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士簡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
3年度審簡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3年度審簡字第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審簡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4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104年度審簡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後,以104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1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78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6年
9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8月1日(刑後尚須執行槍砲案件罰金易服勞役10日、傷害案件拘役55日、毀損拘役5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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