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9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采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采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10行原關於被告吳采妮前案紀錄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吳采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7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61、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077號、第36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9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6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偽造文書及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5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2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前開裁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2年3月15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采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檢察官惠予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且經法院多次論罪處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按,仍不思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施用毒品對於他人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具大學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毒偵字第6805號被告吳采妮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采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月30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第461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3669號、100年度簡字第407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664號、100年度簡字第8274號、100年度訴字第287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4月、7月確定,於102年3月1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102年9月9日中午某時,在新北市○○區○○路朋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通知採尿送驗後,因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采妮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編號000000000)、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檢察官王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