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孟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107年度金字第1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4萬3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