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5月,應予更正)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105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其於105年1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9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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