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