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童鳳翥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 吳紹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一0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