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張歐裕 被告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5號)已經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裁定駁回,原告逾期未抗告,已於同年
4月15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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