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773號

原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品茵

被告 韓豫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9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請求之金額變更為630,365元(見桃簡卷第55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3日凌晨2時4分許,基於毀損之故意,朝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之房屋潑灑紅漆,導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因沾有潑漆毀損,致支出修復費用金額共計630,365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365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確實有潑漆之事實,但是因為原告女兒跟我有金錢糾紛,且我只潑到汽車、機車、鞋櫃,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主張關於被告對上址潑漆之事實有本院110年桃簡字第1458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是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除得依被害人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故意毀損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部分: 

 ⑴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3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53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又按工項若係連工帶料,而依工程特性或市場慣例為不可分,或於一般材料費用所佔比例遠大於工資費用,未必另行收取工資,而僅就材料費差額賺取利潤者,如估價時未區分工資及材料費用,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中材料費用及工資之各別金額,則應逕以估價之費用予以折舊估算。附表一編號2及3之車輛經送廠修復,分別支出維修費用55,350元及3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為據(見附民卷第21、33頁),而依該估價單之項目記載,並無分列工資與材料之情形,依前述說明,應屬連工帶料,應逕以估價費用計算折舊。又原告自陳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及3之車輛分別使用6年及8年,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02年8月3日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桃簡卷第34頁、個資卷),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實際使用年數均已逾3年,是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分別應以5,535元及3,500元為限(計算式:55,350×1/10=5,535、35,000×1/10=3,500),故原告就附表一編號2及3之車輛維修費用之請求應以5,535元及3,500元為限,應為適當。

 ⑵車輛所有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毀損其所有車輛之侵權行為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必以該車輛之所有權人始有權利提起此損害賠償之訴,若非車輛所有權人對於毀損該車輛之人請求害賠償,應認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予准許。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致附表一編號1、4、5之車輛受損,應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修復費用等情,固據其提出維修估價單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9至13、23至25、27至29頁),惟查,附表一編號1、4、5車輛之車籍所有人分別為訴外人 李雅如李家銘范思杰 ,並非原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查,且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33頁),是以原告既非車輛所有人,並無受有損害可言,此部份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部分: 

 原告復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造成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之安全帽、雨衣毀損,並分別請求賠償1,800元、1,000元、2,5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共計13,700元等語,茲有原告所提相符之費用收據(見桃簡卷第35至39頁),而該等物品已使用之年份如附表一編號6至11備註欄所示。本院審酌上開物品毀損之情形,但因無法確認於事發時之使用、保存狀況如何,故參酌原告購買上開物品之價格、年份等一切情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上開物品於案發時之市價為1,500、3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共計7,800元,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應無可准許。

 ⒊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部分: 

 ⑴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玄關門、鞋櫃換新費用共計134,000元(計算式:58,000+38,000+38,000=134,000),並提出工程報價單為證(見桃簡卷第46頁)。然該工程報價單中附表一編號13、14隻鞋櫃修復費用為36,000元,則此部分應以36,000計算修復費用以及折舊,先予敘明。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其中房屋其他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0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自陳上開玄關門、鞋櫃使用年份分別為15年、7天、7天,則扣除折舊後之費用應分別為5,800元(計算式:58,000×1/10=5,800)、35,38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35,38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逾此範疇之請求,並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冷氣換新費用共計70,000元,並提出上開工程報價單為證。然冷氣是否因此潑漆事件遭毀損被告已有爭執,本院審酌前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潑漆範圍並未包含冷氣,又原告並未就此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⒋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

  原告另主張因被告上開潑漆行為致所有之車庫玄關因沾覆油漆失去美觀之功能而不堪使用,而支出清潔費用25,000元,業據提出上開工程報價單為證。原告受有此等財物毀損之損害,應可憑信,其請求此部分金額25,000元,應可准許。

 ⒌綜上,經加總計算上述項目金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應為118,399元(計算式:5,535+3,500+7,800+5,800+35,382+35,382+25,000=118,399),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8,399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45,250元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55,350元

3

電動機車

35,0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4,200元

5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87,865元

6

兒童安全帽4頂

1,800元

3個月

7

半罩安全帽2頂

1,000元

1年

8

全罩安全帽1頂

2,500元

1個月

9

全罩安全帽1頂

2,800元

1個月

10

兒童雨衣4件

2,800元

3個月

11

大人雨衣2件

2,800元

7天

12

國堡日式玄關門9號單扇右開

58,000元

13

玄關鞋櫃矮櫃

38,000元

14

玄關鞋櫃高櫃

38,000元

15

日立變頻式窗型冷氣

70,000元

16

車庫玄關清潔工程

25,000元

總計

630,365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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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6,000×0.206×(1/12)=6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6,000-618=3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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