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42號
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劉國安
被告BayanKimberlyRoseEnriquez(菲律賓籍、中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42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