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 林慧婷 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被告 張育楠
莊美淵 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52頁),於000年
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4至60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