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聲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第1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聲鈺於108年1月7日凌晨1時15分許,在新竹市○○街○號前,因租屋事宜與二房東告訴人 姜局霖 發生糾紛,被告高聲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菜刀砍告訴人姜局霖之頭部,致姜局霖受有頭部挫傷及左側頭皮撕裂傷6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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