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錫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錫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補充前科「張錫陽前曾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00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補充「被告為警實施呼氣酒精測試時間為104年4月19日下午3時39分許」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錫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公共危險案之前科犯行,竟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駕車,且呼氣之酒精測定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無視於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用路安全,所生危害非輕,然考量被告幸未肇事、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被告張錫陽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張錫陽於民國104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體育場後方工地處飲用保力達2瓶,飲畢後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其騎乘上開車輛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140巷口,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錫陽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檢察官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書記官林建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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