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41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整。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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