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呂吳桂 女被告 林楊春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曾名阜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