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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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 高美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被告 廖肇章
温月香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2人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0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温月香應將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657,800【系爭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6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08,000元,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標的價額為準,核定為1,657,800元。另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及被告温月香應將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 廖松鎮 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所示之債權(依主文記載應為575萬元及利息),而撤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1,657,800元,則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1,657,800元。
三、原告所為先、備位訴之聲明,屬其主張為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