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59號
原告 林盛彬
原告與被告 王堯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