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98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龔柏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