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被上訴人 劉自強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1936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