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權人 林淑芬 債務人 游錦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游錦綉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約定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起每月償還貳仟元,不足金額用其國泰人壽退休金整筆償還,然債務人已辦理退休,故有提前請求償還之必要而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權人仍須補正「債務人游錦綉於國泰人壽退休金及其已退休之相關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從而,本院無從認定是否有提前請求清償之必要,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游錦綉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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