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042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96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自96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25元,及其中新臺幣12,922元,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